4.企业自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之日起,5年内在新厂区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对企业搬迁中取得的补偿收入中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有关条款执行。
5.对搬迁企业税收统计实行分享制。搬迁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工业项目,统计工作仍由该企业所隶属的城区负责,同时向所在产业集聚区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税收征管划分,按市产业集聚区有关政策执行。
6.对在搬迁企业原址入驻的、符合城区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数额较大或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三产类企业或经营单位,予以奖励。
7.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档案及户口办理、配偶及子女就业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8-2010年鹤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鹤办〔2008〕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搬迁企业在搬入产业集聚区新建成的重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矿产资源补偿费、地下水资源费、废水废气及超标噪声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以及省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地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够免除的免除,不能免除的减半或按最低标准征收。
(二)限制性措施
1.老城区“退二进三”规划范围内,不再新审批设立工业企业。
2.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计划的企业,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和备案。对经批准暂不实行搬迁的企业,严格控制现址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原则上向产业集聚区集中。
3.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计划的企业,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实施搬迁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组织保证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鹤壁市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级领导任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及山城区政府、鹤山区政府、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鹤淇产业集聚区、金山产业集聚区、黎阳产业集聚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由山城区、鹤山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两个城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扎实工作,有序推进,确保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目标任务的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