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现有的树木,树木所有人主动申请采伐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办理手续。市供电部门发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应及时告知树木所有人,并上报有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危及线路安全的超高树木,在依法砍伐前,为防止发生电网事故,供电企业可以先行修剪,以保证供电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公安、林业、园林、建设、交通、安监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负责人任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积极参与”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氛围。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积极协调处理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木问题,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附件: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补偿标准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补偿标准
树木种类
| 规格(树龄或树径)
| 单位(株)
| 单价(元)
|
乔木(杨、槐、桐、松柏等)
| 当年栽
| 株
| 5.20
|
5厘米以下
| 株
| 10.40
|
6-10厘米
| 株
| 15.60
|
11-15厘米
| 株
| 39.00
|
16-20厘米
| 株
| 52.00
|
21-25厘米
| 株
| 65.00
|
26-30厘米
| 株
| 78.00
|
31厘米以上
| 株
| 104.00
|
名贵树木
| 当年栽
| 株
| 6.50
|
5厘米以下
| 株
| 13.00
|
6-10厘米
| 株
| 19.50
|
11-15厘米
| 株
| 52.00
|
16-20厘米
| 株
| 67.00
|
21-25厘米
| 株
| 84.50
|
26-30厘米
| 株
| 130.00
|
31厘米以上
| 株
| 15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