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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合同帮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涉农主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市(州)、县(区)工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建立涉农主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通过建立涉农主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大力支持涉农主体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具体措施:
  1、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意义,使涉农主体明白通过办理动产抵押可以解决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提高其知晓率。
  2、明确职责。县(市)局、工商分局(所)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干部具体负责涉农主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提供便捷的物权登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3、加强对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针对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实时搞好具体指导。
  (五)涉农合同签约履约备案制度。为积极引导、帮助涉农主体依法签订合同,规范履行合同,提高涉农合同签约率和履约率,市(州)、县(区)工商局要逐步建立涉农合同签约履约备案制度。该制度应明确规定涉农合同签约履约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备案程序以及备案登记台帐和档案等。具体措施:
  1、明确重点规范内容。对备案的涉农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对价格、数量、履行地点等关键条款以及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约定不明确的,应及时给予指出和纠正。
  2、源头预防合同风险。通过建立涉农合同备案制度,帮助涉农主体识别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确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增强涉农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同信用意识,有效规范涉农主体签约、履约行为,完善涉农合同风险约束机制,合理规避风险,避免或减少涉农合同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涉农主体双方利益。
  3、查处与警示并举。在农产品的采收期、交易期、农资供需旺盛期,通过媒体、宣传栏、上门指导等方式作出预警提示,提高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的防范意识;对涉嫌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曝光。
  (六)调解涉农合同争议制度。发挥合同监管行政调解职能作用,建立调解涉农合同争议制度。市(州)、县(区)工商局要结合涉农合同争议的特点,在实践中创新涉农合同行政调解的方式方法,不断完善涉农合同争议调解的程序,及时、便捷、高效地解决涉农合同争议,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体措施:
  1、搞好合同争议调解协作。市、县工商局要建立合同帮农指导服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涉农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并吸收法律工作者、农业专业人员参加,整合调解资源,增强行政调解的权威性,提高涉农合同争议调解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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