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引导培育较大企业在农村开展连锁配送经营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为更好的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维护农村商品市场秩序,切实落实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省局决定,省、市(州)、县(市)局在本辖区内引导培育较大企业在农村开展连锁配送经营活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积极引导培育较大企业在农村开展连锁配送经营的重要意义
1、连锁配送经营是一种新的现代农村流通服务模式。其主要特征是总部负责采购、配送,店铺负责销售,并通过企业形象的标准化,经营活动的专业化,管理方式的规范化及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使复杂的商业活动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实现相对简单化,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2、积极引导培育较大企业在农村开展连锁配送经营活动,是在新形势下工商部门寓监管于服务中的战略要求,是实现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规范化的大胆有益的探索,是严把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职责所在。
3、各级工商机关一定要提高对引导培育较大企业在农村开展连锁配送经营工作的认识,深入理解连锁配送经营活动的方式方法。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变配角为主角,把开展此项工作作为工商机关服务“三农”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参与研究、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具体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实、抓好。
二、引导培育企业在农村开展连索配送经营的基本任务
4、到今年11月末,全省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局(不包括城区工商分局)都要培育1户以上连锁配送企业。省局也将直接参与引导培育连锁配送企业。
5、要拓宽连锁配送经营的领域,不仅局限于食品销售,要向其它领域拓展。包括农资、家电、药品经营等,凡是能够实行连锁经营的行业或商品都是我们的培育对象。目前,有关部门确定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包括在连锁配送范围之内。
三、引导培育企业连锁配送经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工商机关要在开展引导培育工作中要坚持五项原则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