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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工商个字[2009]123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更有力地支持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省局在原有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措施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并借鉴外省有关经验作法,制定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部署,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1、大力支持引导农村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龙头企业、农技推广及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多种主体、多种形式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其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经营,鼓励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的合资、合作与联合。
  3、引导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目前全省农村已有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要结合其特点,引导他们成立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
  4、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方式,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合作社的出资方式,评估作价出资。
  5、对2007年7月1日前成立的合作社不强制规范,采取自愿原则,准予保留原组织形式。对于申请规范的,准予使用原合作组织字号,保持其连续性。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6、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允许数个从事同类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登记事项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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