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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7、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增加涉农的旅游、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及手工艺品、地方特色产品的加工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8、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建设和开发农产品市场。通过市场实现产供销的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9、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以农产品为主要特色的电子商务新型的网络营销方式,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
  10、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前的各项服务,对其设立过程中的名称核准、章程起草等进行全方位指导。完善服务措施,开展延伸服务、上门服务。
  11、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在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的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咨询服务处,确定专人负责,提供登记咨询和文本表格,答疑解难、咨询服务,协助完善登记资料。同时,免收登记费、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
  12、提高登记服务效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工商分局(所)登记试点。暂时不具备委托登记条件的,可实行由工商分局(所)受理,县(区)工商局发照的办法。
  13、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络员制度,每个工商分局(所)长联系一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跟踪服务。
  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
  14、积极开展“一所一标”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提供全程服务。对国家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商标注册费补助。
  1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对获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的奖励。
  16、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加大对农产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合同管理
  17、搞好《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合同法律意识,建立起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把规范签约、履约行为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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