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产业集聚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产业集聚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产业集聚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鹤政〔2009〕15号),为促进产业集聚区建设顺利开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鹤淇产业集聚区、金山产业集聚区、黎阳产业集聚区,山城区陶瓷产业园区、浚县粮食精深加工产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产业集聚区产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评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将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年度目标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订。
三、计分标准
考核以100分为基础分,其中产业项目建设情况40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40分、其他考核指标20分。单项得分最低为零分,各部分按照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各部分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
(一)产业项目建设情况40分。
1.新入驻产业项目15分。
完成目标得15分。超目标部分,每个超1亿元项目加0.5分、超5亿元项目加1分、超10亿元项目加2分;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每个超5000万元项目加0.5分、超1亿元项目加1分;高新技术企业户数超目标部分每户奖励0.5分。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按加分值最高项计算。未完成目标的产业集聚区按其完成百分比折算分数。
2.产业项目投资25分。
(1)完成目标得15分。产业项目投资超目标部分,按其超目标比例每5%加0.5分,如投资达到目标的105%加0.5分,达到110%加1分,依此类推。未完成目标的产业集聚区按其完成百分比折算分数。
(2)项目投资权重总分为10分。
产业项目投资权重分=10×[(A-A1)/(A2-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