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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按照《意见》要求,我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了《河南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该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具有行政处罚裁量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分项和细化,并建立和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内部制约机制,使比较原则、宽泛的规定具体化,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有效地控制和解决粮食行政处罚不公的问题,使相关规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更具操作性,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适应性。全省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规范使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文书
  根据《意见》精神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结合《河南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按照(豫粮文〔2009〕5号)要求,正确使用行政处罚中常用的七种法律文书样式,即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凡有裁量内容的,必须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文书样式,确保准确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意见》要求,省粮食局制定了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作为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规则。各地、各单位在粮食行政执法中要严格执行这三种制度和一项规则,确保行政处罚内部制约机制落到实处。省粮食局每年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追究执法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责任,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粮食系统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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