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计划,筹措经费,办好街办幼儿园(所),积极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入园(所)问题。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学前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
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提供办园土地和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保证幼儿教师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待遇的落实,对全乡(镇)幼儿园发挥培训、指导和示范作用。
村民委员会要在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办好村幼儿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儿童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学前教育的责任。
(二)加强管理,保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街道和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强化对学前教育的管理。
2.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保证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做到逐年有所增长。适当扩大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经出售或转让的必须采取措施,能收回的立即收回;不能收回的政府要新建或改建公办幼儿园,保证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和质量。今后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村幼儿园(班)的辐射、指导作用。2008年全市取消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三年制幼儿园过渡。
3.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办好幼儿园,保障幼儿园的公用费用、教师工资,煤、水、电、采暖及房屋修缮、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的费用。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将幼儿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4.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登记注册、等级评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5.保证农村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规划,每年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针对农村居住分散和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实际,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统筹安排,合理调整村幼儿园(班)布局,方便儿童就近入园。同时,要拓展幼儿园(班)的服务功能,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使散居农村儿童能受到较好的早期教育。
6.坚持依法办园,实行批管统一、责权统一。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的审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的登记注册过程中,要合理设置幼儿园布局,坚持办园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办园过程管理。凡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均不得随意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等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