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反映职工提出的问题;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应征得自治区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力口自治区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国有资产、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