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9]122号)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征收入库额逐年提高,成效显著。但是,我省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上仍存在许多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未能真正实现应收尽收、尽收全缴。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做好征收工作,特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应收尽收、尽收全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工作。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领导,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纳入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部门征收、矿山企业入库情况的检查,防止漏缴、挪用等情况发生;要广泛宣传,增强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征收手段,严格入库监管
(一)实行征收与入库分离运行制度。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可参照附件一的补偿费征收指导价,按附件二的要求向矿山企业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矿山企业应在接到《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的15日内,自行在当地国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实行征收登记台账管理制度。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附件三要求,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登记,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登记台账上报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各县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征收台账进行汇总,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各一套,电子文档可通过厅办公网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厅储量处)。
(三)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纳入采矿许可证年检。每年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负责年检的机构应对上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情况进行检查,要依据加盖银行(国库)转(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通知书》,对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缴款金额、时间等进行对照审核。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
十四、
十五、
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