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离退休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宅基地,可享受工龄补贴,原则上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如果退回宅基地,可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三)老干部离休后,已按桂发[1983]5l号文及当地有关文件规定领取了房屋维修扩建费(建房补助费)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但可享受工龄补贴,其实际领取的工龄补贴应扣除已领取的房屋维修扩建费(建房补助费)。
(四)已领取了建房费的离休干部其配偶享受工龄补贴。
(五)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产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套内(自有)建筑面积核定。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六)职工集资建房时单位给予了适当补贴(即在玉地发[1994]18号文规定的补贴范围内补贴)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七)玉政发[2004]130号文下发前,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全部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已经一次性领取实际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的,其剩余的按月发放,发放的公式与新的公式相同。
(八)1992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和住房补贴;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只享受工龄补贴。
(九)已按《关于做好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桂发[1998]28号)精神,领取了14000元住房补助费的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在单位核发住房补贴(含工龄补贴)时,其本人按规定应领取的住房补贴额少于14000元的,不需退出差额部分;对超出14000元的,给予补发差额部分住房补贴。
(十)在服役期间已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以后不再领取住房补贴,对在服役期间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从到地方工作之日起,由工作单位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按月核发,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十一)再婚夫妇有一方购买过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对另一方可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二)夫妇双方离婚前已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离婚后不拥有该住房的一方不能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三)夫妇双方为不同级别职工,按各人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已购公有住房有一方未达标,另一方已达标或超标,未达标一方可发给住房面积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达标或超标一方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