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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支持市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当年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对市政府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择优予以资金支持,用于增加其资本金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且完成贷款担保任务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我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市政府组织的中小企业项目招商、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开发、国内经济协作等大型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对参加由市政府组织国内外会展的中小企业,按照参展费用(包括布展、展位)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中小企业在境外投资建厂及在境外投资的合资合作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当年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给予支持。对当年建设项目贷款额按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财政贴息或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对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择优予以支持。对当年服务所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省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要求提供地方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同一年度项目不重复支持,企业可择优选择支持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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