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交通发展的意见


  (二)明确职责,建立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也是发展”的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行业管理职能。

  1.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组建项目业主实施县道的建设和养护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区,下同)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筹集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组建项目业主实施乡道建设和养护工程,成立乡道养护协会负责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机构)的指导帮助下,负责筹集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组织成立村民议事会,具体做好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乡(镇)、村应分别设立公路管理站和农民道班,履行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职能。没有设置专门交通机构的市辖区、开发区,要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职能,并落实相关经费和工作人员。

  2.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

  (1)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村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其他养护组织实施,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日常养护的单位或承包人应采取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

  (2)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在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签订养护工程合同。

  (3)鼓励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的指导下,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实施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4)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规范养护市场秩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