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街道社区民间组织;
5.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家政服务公司。
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区民政局列出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社区养老服务站应将名册予以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各区负责制定。
(二)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
七、落实政策,加快老年福利机构的发展
(一)经民政部门审批的老年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国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业由政府兴办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兴办转变。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康复服务、心理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已建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拆迁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
(三)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可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的最低价确定;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安装使用数字电视所需费用减半收取;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相关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