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黄石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协调高校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等工作。财政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高校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校内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大学生参保筹资标准按《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筹资标准执行。2009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纳30元。今后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省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市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市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