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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一个年度内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3万元。

  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自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管理按照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与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同步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大学生大额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步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大学生在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因病需在户籍所在地、实习地医院住院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并在三日内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报销。

  第十五条 外地大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应持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意见,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回原籍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报销。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大学生,可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已缴费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转出学校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剩余保险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

  第十八条 一次性缴纳了商业医疗保险费的大学生在参加居民医保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学校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按协议规定对大学生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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