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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山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体制和执法范围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山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体制和执法范围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黄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63号)、《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铁山区管理体制的意见》(黄发〔2008〕1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山区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黄办发〔2009〕5号)精神,现就黄石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关于铁山区的执法体制和执法范围调整如下:

  一、将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履行的铁山区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移交给铁山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行使。根据黄办发〔2009〕5号文件,原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铁山区执法大队调整为铁山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山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铁山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如下: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建筑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招投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对商业经营、建筑施工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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