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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违法建筑建设、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筑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对违法建筑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案件中发现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企业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书面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及时更新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把守法、诚信经营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六条 建立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责成所属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落实责任单位、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主次干道、公共绿地、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市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湖泊及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周边;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区域。

  第十八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派驻社区的执法人员应协同街道、社区居委会作好违法建筑的巡查、控制工作,发现新建、抢建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制止和报告。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工作考核机制,严格考核。

  第十九条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环节,发现违反许可规定的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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