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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的通知
(豫律协〔2009〕16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河南省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已经河南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施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河南省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
(2009年9月6日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全省律师出席法庭或者仲裁庭开庭审理活动(以下简称出庭)的仪容仪表,树立律师职业形象,提高律师职业影响,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

  律师出席下列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

  1、有新闻媒体现场摄影摄像的;

  2、有示范或者观摩安排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旁听人员较多的。

  律师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或者深色西服套装,夏季可以穿长袖或者短袖浅色衬衣。

  律师出庭不得穿体恤衫、运动衫,不得穿短裤或者吊带衣裙等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服装。

  律师出庭时不得披衣、敞胸,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鞋子。

  二、饰物

  男律师不得佩戴项链、手链、耳环等饰物,女律师不得佩戴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怪异饰物。

  三、仪容

  律师在庭审期间应当坐姿端正、仪态庄重、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酒后出庭;不得打瞌睡;不得翻看与庭审案件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得接打手机;不得玩弄钢笔或其他物品;不得有其他影响庭审严肃性和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男律师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女律师不得化浓妆。

  四、发言

  律师出庭发表辩护、代理、质证、陈述等意见时,应当面向审判席或仲裁庭,并不得使用羞辱、讥讽、威胁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乞求、讨好审判员、仲裁员的语言。

  五、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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