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规〔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划拨供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关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的行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是指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主要指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2、军事用地;
3、公益性用地;
4、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划拨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划拨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符合申报划拨用地条件的申请单位需向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用地基本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等内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第六条 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性质,对通过建设用地预审的划拨供地项目,分别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