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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规划区行政划拨供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根据建设用地预审及项目立项等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申请划拨用地项目的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手续。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用地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依法报批用地,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后,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第九条 划拨供地,应坚持节约集约、依法合理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除城市公共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军事、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用地以外,其他项目用地应严格控制规模,一般应控制在5亩以内。个别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规模,但一律不得超过8亩。

  第十条 除城市公共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军事项目等以外,行政划拨用地单位应缴纳划拨土地费用。划拨土地收入进入划拨土地收入专户。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费用按以下标准征收:

  1、用地面积在5亩以下的(不含5亩),按每亩15万元标准征收;
  2、用地面积在5亩以上、8亩以下的(不含8亩),按每亩30万元标准征收;
  3、学校以及保障性住房用地按每亩10万元征收。
  4、对不宜控制用地规模的其他行政划拨用地,依据实际发生的用地成本核算,按每亩不高于15万元标准征收。

  以上划拨土地费用包括支付农民集体征地补偿及安置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将划拨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变相买卖。

  第十三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确需占用单位原行政划拨土地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适当补偿,补偿费不超过划拨土地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确需进行改变用途或进行其他建设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照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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