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建筑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 经批准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容积率指标的技术规范,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