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十政办规〔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投入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要与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发展建设配套资金捆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
第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突出重点;
(三)以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为主,专项资金为辅;
(四)坚持"三个优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以上旅游景点建设;
(二)黄金旅游线路基础设施建设;
(三)主要景区和旅游线路规划(三区三线);
(四)鼓励开发旅游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内容、时间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