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二)3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项目申报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依法提供以下许可手续、相关批件和证明依据:
1、省或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的规划评审报告和县市区政府规划实施批复文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5、项目设计单位的证明和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文本;
6、项目开发、投资、经营管理等相关合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2、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单位所报文本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送市旅游局和财政局;
3、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
(二)审查。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等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申报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应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单独建帐,并按照财政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二)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