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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涌现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以及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扶持政策,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办学格局,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
  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学校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学校的发展规划;
  2.负责民办学校设立、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3.负责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学校的等级评估工作;
  4.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民办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2.负责民办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工作,对民办学校的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3.负责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相关内容增项和变更的初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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