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宣传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作;
5.负责民办学校综合情况统计工作。
同时,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专家评审制度。对申请筹设、增项、项目变更的民办学校,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认真论证。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
(一)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民办学校须按照办学许可的项目,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增设培训职业(工种)、提高培训层次,以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负责人、办学地点等,必须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验,并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招生广告内容中的民办学校名称、招生专业、培训层次、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就业及薪酬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要监督民办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及许可的培训项目,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指导民办学校按照《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三)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各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和学生电子注册制度,建立统一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报送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民办学校与学生的联系和沟通。同时加强学生的心理疏导和人格教育,注重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学生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
(四)加强对校长、教师的管理和培训。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定期开展校长和教师任职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民办学校应与校长和专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与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项目应配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两名实习指导教师,同时,每个培训项目的任课教师至少一人为专职教师。
(五)实行开班备案制度。民办学校每期开班前须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学员花名册以及教学文件,并严格实施,以确保培训质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学员资质及教学文件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