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教育系统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市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于今年教师节前表彰100名“襄樊市模范教师”和“襄樊市模范教育工作者”,同时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表彰200名“襄樊市优秀教师”和“襄樊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襄樊市模范(优秀)教师”和“襄樊市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科研、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或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5、廉洁自律。
二、表彰名额分配
按照向农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倾斜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教职工占全市教职工总数的比例、我市已向上级推荐的教育系统表彰推荐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各校表彰推荐名额。每一项表彰都将各县(市)的名额分解为“乡镇以下”和“乡镇以上”两类,其中“乡镇以下”的表彰名额原则上不低于表彰总数的70%,具体情况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