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荐范围
各地各校必须根据本通知分配的表彰名额,在规定的推荐范围内推荐表彰奖励对象。
1、各地、各学校、各单位在人选评选推荐中要注意向教学一线倾斜。要充分考虑长期从事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班主任、任课教师。要防止推荐教育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长过多的倾向。推荐中小学校长为“襄樊市模范(优秀)教师”的,必须是2006年以来坚持从事教学工作,且教学成绩突出,在襄樊市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四类表彰中,推荐教育行政干部、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乡镇中心学校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小学校长的名额不得超过表彰名额的20%。
2、已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表彰奖励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
各地各校不得将不属于推荐范围的人员作为推荐对象;凡推荐不属于推荐范围的人员的,视为自动弃权。
今年各地各校已推荐的全国、全省教育系统表彰奖励人选,未通过省和市的评审但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推荐范围的人员,可以在各地各校的表彰名额内,直接作为全市教育系统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但要重新申报。
四、奖励方式
“襄樊市模范教师”和“襄樊市模范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襄樊市优秀教师”和“襄樊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颁发荣誉证书。市教育奖励基金会、焕新教育奖励基金会向受表彰者颁发奖金。
五、工作程序
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各地、各学校、各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程序,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教职工,实行民主评议、民主推荐。要将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教职工广泛宣传,增强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所推荐人选必须符合条件,实绩突出,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推荐人选确定、上报前,应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评选推荐工作不符合程序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材料报送要求
“襄樊市模范教师”、“襄樊市模范教育工作者”和“襄樊市优秀教师”和“襄樊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申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