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镇、村规划编制步伐,提高镇、村规划编制质量
(一)镇、村规划编制总体目标。到2010年底,要全部完成镇、村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快镇、村规划编制步伐,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将镇、村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规划编制经费的落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镇、村规划的编制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二)镇、村规划的内容。镇、村规划主要包括建制镇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
建制镇规划主要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建制镇性质与规模、发展方向、镇域村镇体系规划、镇区总体布局、镇区用地规划、镇区道路广场规划和镇区对外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防洪防灾规划、环境保护、环卫设施规划、旅游规划等专业规划,以及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及规划实施的措施等。对建制镇的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景点、主要道路、广场等重点建设地段及重大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详细规划。
集镇、村庄规划主要包括集镇、村庄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集镇、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集镇和村庄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集镇和村庄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配置。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有: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和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三)镇、村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襄樊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国家、省、市重点中心镇按有关要求报省、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镇、村规划的调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确需修改时,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序对建制镇、集镇、村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建制镇、集镇、村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查、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