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设私人住房,单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的,建房户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借农民建房之机乱收费,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镇、村建设管理,规范镇、村建筑市场
(一)规范镇、村建设项目施工审批程序。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同时严格执行《
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
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二)建立镇、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镇在建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问题,全面提高镇、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力求杜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镇、村建设从业单位或人员的资格管理。在镇、村从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施工资质(资格)证书。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村镇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