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十堰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工作。将质量兴市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订本行业质量工作规划,建立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认真组织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监管工作,共同推进质量兴市战略活动的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质量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把质量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发挥组织领导、规划指导、政策引导等职能,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为质量兴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质量兴市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市政府设立质量奖,授予十堰辖区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特别优秀、质量管理绩效卓越的企业和部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在实施质量兴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称号。对获得国家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名牌产品和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市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以上奖励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政府奖励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各级财政、发改委、经委、科技、农业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性资金,用于名牌培植及保护、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质量技术保障能力等建设。各级土地、规划、城建等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对质监工作予以重点扶持,减免立项、规划、用地审批等有关规费。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优先采购其商品和服务。
(三)着力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部署,充分利用每年的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质量知识,使质量兴市活动深入人心。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质量兴市战略和质量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形成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参与质量、人人监督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公众质量投诉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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