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函[2007]64号)、《湖北省电子监察系统二期建设实施方案》(鄂政办电[2008]46号)和《襄樊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襄樊政办发〔2006〕127号)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步伐,确保省政府提出的到2009年上半年实现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系统联网目标的实现,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
我市县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工作原则积极有效开展。其中,基础条件较好的枣阳市、谷城县、保康县、襄阳区2009年3月底前建成电子监察系统,并与市电子监察系统建立连接;宜城市、老河口市、南漳县、樊城区、襄城区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与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同步开展,2009年5月底以前建成电子监察系统。2009年6月底以前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
二、责任分工
全市县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在市政务公开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县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以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为依托,所需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由各地提供。系统建设及监理招标工作,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办公室统一为各县(市)区提供电子监察软件和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在部署过程中发生的二次开发和部署费用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技术标准
为保证县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成后与省、市系统顺利对接,各县(市)区电子监察系统应与市电子监察系统技术标准和功能规格保持一致,确保与省、市电子监察系统平滑对接和数据上报。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