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范围,突出重点。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二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在城市规划内,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可异地移民安置,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合理保障,强化激励。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就业后继续参保的积极性。四是多方筹资,共同负担。以县市区、荆州开发区为单位,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二、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保障对象。在2006年4月10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
对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各地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妥善解决,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在征地所在村组或社区公示,县市区、荆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三、培训与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