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范围。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和创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强化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服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筹城乡就业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职业中介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将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其就业。认真落实《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09〕31号)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定向和订单式等多种培训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所需资金。
四、社会保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建立可供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的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
(一)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的办法,可将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年龄偏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可允许往前补缴,但补缴年限最多不得超过10年。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与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标准相同。
(二)基本生活保障。对老年人群或经济条件不具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应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