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办法。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以征地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20%,按照缴费时的不同年龄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参保对象年龄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70岁以上按5年补缴,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
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人员,未实现就业的,以征地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20%,按15年计算,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的时间为界限认定。
2、保障模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账户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继续支付的费用,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所需资金。
3、费用筹措。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地方政府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不足以缴纳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
4、待遇享受。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参保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待遇。其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依法继承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
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按时足额发放。
对年龄较大的、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困难以及无能力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筹集。
5、待遇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随经济发展而调整,调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6、政策衔接。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到城镇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可进行折算,按有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要做好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三)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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