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常设机构和内设机构公文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公文管理,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杜绝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就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制定发布公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职权的政府常设工作部门(机构),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以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发文内容
非常设机构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以在工作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非规范性文件,就有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协调和指导。
三、规范发文程序
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应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制定、发布文件。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收到同级政府部门要求以领导小组名义批转、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报告的,不得批准发布。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必须由有法定职权的主管机关依照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