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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09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乐成

2009年7月28日

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坚持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体规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市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等次,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为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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