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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前款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每一类违法行为整理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本机关今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与典型案例相当的,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应当与典型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但是,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具有特殊理由并予以说明的,可以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三章 程序规则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应当坚持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事前预警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先,行政处罚决定在后。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按照下列规定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下称三步式程序):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必须适用三步式程序;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的,原则上优先适用三步式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给予处罚的,原则上只要不是故意违法、对社会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产生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适用三步式程序。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步式程序,应当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实际,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程序时,明确三步式程序的具体规范。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应当经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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