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9〕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等)。
淮委、省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河段,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以及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市、县(区)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县、区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