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县、区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四)拟定跨县、区主干河道的清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指导各县、区河道管理的业务工作;
(六)处理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和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工程,确保工程安全;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使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但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 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秒,小于10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 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立方米/秒),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三)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第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