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构建以职业院校和企业为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参与的就业服务体系,帮助职业院校学生就业、创业,保障其合法权益。职业院校要明确专门机构、专职队伍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的紧密结合。
二、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六)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和对外交流工作。鼓励和支持各职业院校积极开展城乡之间、市内学校与省属学校之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加强统筹协调,拓宽对外交流渠道,指导职业院校与发达地区、包括国(境)外地区加强交流与合作。借鉴、引进先进办学经验、管理理念和职教研究成果,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等多方位交流活动,积极吸引优质职教资源来我市投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七)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普遍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1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半年的实习制度。适应就业市场职业岗位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和课程,更新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完善弹性学习制度,积极推行学分制、选修制、“双证书”制度等。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测体系。
(八)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必要的文化知识、熟练的职业技能、健康的身心素质。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推进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办学
(九)改革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校长聘用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十)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技术院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在校生达1000人以上,可按企业应缴总额5%比例返还;达到3000人以上,可按10%比例返还。支持民办职业院校以股份制形式或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筹措建设和发展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本举办的职业院校,在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在申报重点学校、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和评奖、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