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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
  (十一)减免建设规费。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免收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等建设工程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基本建设项目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并免征基本建设施工排污费。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职业院校经批准,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职业院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院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以及校办企业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区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不断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确保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四)落实企业经费投入。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新建和技术改造企业,应在投资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职工岗位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财政部门可按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十五)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各级发改委、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信贷原则,对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购置教育教学设备和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所收取的学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将该经费当年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进行预算外收入调控,不得截留或挪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职业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努力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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