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它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具体范围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内,依据国家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十三)经国家文化等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四)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十五)对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投融资政策
(十六)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在实施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