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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和用地性质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容积率是规划条件的关键性指标。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调整和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用地性质。

  (一)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和用地性质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和变更用地性质。

  (二)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和变更用地性质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和变更的理由;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和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3.在本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和变更用地性质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作为控规调整申请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正式下文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调整和变更后的容积率和用地性质抄告国土等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调整、变更的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的规划部门意见等材料,到国土部门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涉及容积率和变更用地性质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和变更理由、调整和变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征求意见、公示(听证)材料,与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文函等资料均应整理归档。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进行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对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应核发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不应准予房屋产权登记,国土部门不应准予分割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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