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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2009〕1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7项、降低23项、减免31项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取消和停止征收、降低、减免收费项目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对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对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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