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巿东方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9〕65号)
南宁市东方外国语学校:
报来《南宁市东方外国语学校关于要求提高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民办学校,鉴于你校近年来加大投入更新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提高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办学成本增幅较大,根据国家民办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补偿办学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在对你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你校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学杂费由原来的4000元/生·学期调整为5000元/生·学期。
二、初中杂费由原来的4000元/生·学期调整为5300元/生·学期。
三、高中学费由原来的4000元/生·学期调整为5500元/生·学期。
四、住宿费由原来的300元/生·学期调整为400元/生·学期。
五、热水使用费(热水直供淋浴间)120元/生·学期。
六、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七、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八、收费标准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南价复〔2003〕18号文同时废止。你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