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和信息资源;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律师行业规则,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加强管理;
(九)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考核;
(十)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一)接受本会对执业活动中纠纷的调处并执行调处结果;
(十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四章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