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答复提出疑义的,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地各级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按季度将纳税咨询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通报。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要将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纳入综合工作目标和“两基”建设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纳税咨询管理制度,上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纳税咨询问题处理单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序  号 |   | 咨询方式 |   | 
| 咨 询 人 |   | 联系电话 |   | 
| 涉及部门 |   | 答复时限 | 限  年 月 日前 | 
| 受理部门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咨询主要内容 |   | 
| 受理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答复内容、科(处)长签字 |    年  月  日 | 
| 回复人 |   | 回复方式 |   | 回复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