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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盘锦市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已经2009年6月11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孙国相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盘锦市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系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我市“老年节”。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老龄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婚姻家庭生活及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促进老龄事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增加预算。 市、县(区)按每位老年人每年1元提取老龄事业公益金,用于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和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经费。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应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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